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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陳璽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哲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哲卿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紅段265-1 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民國106 年5 月11日民事補正狀所提之謄本為高雄市岡山區大紅段「261-1 」、261-2 、266-1 地號土地及同段493 建號建物謄本,無同段265-1 地號土地,又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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