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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鉦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鉦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岡山 │石螺潭│606-493 │77.00 │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權利範圍│
│ │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 │
│號│ 號 │ │ │ │及面積 │ │
├─┼──┼─────────┼───────┼──────┼──────┼────┤
│1│722 │高雄市岡山區石螺潭│四層 │一層:46.62 │陽台:26.29 │全部 │
│ │ │段606-49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46.62 │花台:4.98 │ │
│ │ ├─────────┤ │三層:46.62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光潭路│ │四層:41.58 │ │ │
│ │ │92號 │ │屋頂突出物:│ │ │
│ │ │ │ │8.9 │ │ │
│ │ │ │ │總面積: │ │ │
│ │ │ │ │190.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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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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