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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蘇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雩琪(原名:李惠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雩琪(原名:李惠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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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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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
│號│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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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左營 │福山 │ │313 │ 593.23 │ 10000分之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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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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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料及房屋層數 │ │ │
│ │ ├─────────┤ ├──────┬──────┤ │
│ │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 │
│號│ 號 │ │ │ │及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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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高雄市左營區福山段│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71.95 │平台:9.3 │ 全部 │
│ │ │313地號 │十層 │合計:71.95 │ │ │
│ │ ├─────────┤ │ │ │ │
│ │ │高雄市左營區文川路│ │ │ │ │
│ │ │38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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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共有部分:福山段563建號,面積:1138.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 │
└───────────────────────────────────────────┘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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