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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孟繁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金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蓋台端前所提出者為發票日係民國104年6月4日,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之本票,似與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請查明後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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