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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藍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素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債權讓與一事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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