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洪正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行達、王富榮、王新長、王啟仁、王新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內門區東勢埔段619-1 、619-2、619-4、635-1、635-2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行達、王富榮、王新長、王啟仁、王新喜、債務人林錦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