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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黃鴻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石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石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就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是否一併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倘欲聲請請提出上開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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