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拍,66,2017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若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937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937建號之信託專簿。

三、債務人温世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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