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炫慈、曾炫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炫慈、曾炫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㈠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43、164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以及㈡高雄市楠梓區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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