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 理 人 蔡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建樹段175-1、175-22地號土地及其上108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三、依貴銀行提出之放款借據所載,借款期間為103 年12月17日至133 年12月17日,則貴銀行現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帳務明細表、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如需對債務人催告始得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請併提出已催告之文件)。
四、債務人謝啟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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