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京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1033-3地號土地及其上182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依貴銀行提出之土地、建物謄本所載,上開不動產現為劉××所有)。
三、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四、建物所有權人劉××及相對人許京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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