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戴曉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雪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10支郵局存證信函第734號之回執。
二、帳務明細表。
三、債務人陳雪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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