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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杉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杉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土地及編號1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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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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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權利範圍 │
│ ├───┬───┬───┬──┬───┤目├───────┤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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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大樹 │興田 │ │ 433 │建│30.7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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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大樹 │興田 │ │ 434 │建│47.53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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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 │大樹 │興田 │ │ 534 │田│257.68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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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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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物門牌 │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
│號│ 號 │ │ │ │及面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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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 │高雄市大樹區興田段│二層 │一層:37.25 │ │ │
│ │ │433、434地號 │加強磚造 │二層:46.85 │ │ │
│ │ ├─────────┤ │騎樓:46.85 │ │ 全部 │
│ │ │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 │ │ │ │
│ │ │190號 │ │總面積:93.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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