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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杉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改列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僅得對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之,本件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已非黃杉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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