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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詩韻
上列當事人間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15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77號,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認可,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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