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384,2017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二、附表所載之本票發票日與提出之本票不符,請併更正。

三、相對人陳威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