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尤志龍即上禾租賃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逸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江逸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若已提示,其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須具體指明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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