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許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治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