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531,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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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袁華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哪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是否確曾向相對人提示,若曾提示,其提示為何(須具體指明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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