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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陳萬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儒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台幣1,000元。(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
台端請求之金額為二百萬元,應徵聲請費二千元,扣除台端已繳一千元,尚應補一千元。
)
二、相對人葉儒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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