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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許敏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係自到期日抑或提示日起算(聲請狀上所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算,惟提示日為何未見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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