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749,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單錦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貴公司請求之違約金新臺幣100,000 元部分,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該部分聲請人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請貴公司更正聲明。

三、相對人單錦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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