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吳秉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石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石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查明本件本票附表其發票日是否有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