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司票,766,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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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李建芳
相 對 人 黃勇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著有明文。

又,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

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經查,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之本票,發票日期欄原記載為105年12月30日,嗣經改寫為105年8月19日,改寫處並無發票人黃勇和之簽名或蓋章,依上說明,此項改寫不生效力,發票日仍應認係105年12月30日。

如附表二編號1、2之本票發票日,其中月部分,分別載以81月、18月,惟核無該月;

編號3之本票發票日,其中日部分記載不清,難以辨識;

編號4至7之本票發票日,均經塗改且無發票人黃勇和之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之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惟均無法辨識改寫前確切之發票日期,參前揭判例意旨,附表二所示之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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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06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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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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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8月6日   │105年8月7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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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7月13日  │67,000元    │105年12月5日  │105年12月6日  │635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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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6月23日  │1,80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1日 │6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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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6月23日  │216,000元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1日 │6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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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7月5日   │1,7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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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7月5日   │20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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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7月25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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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7月25日  │3,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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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7月25日  │528,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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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5年7月25日  │1,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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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5年8月6日   │3,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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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5年8月6日   │3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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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5年8月6日   │729,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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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5年8月6日   │6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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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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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5年8月6日   │4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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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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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5年8月6日   │1,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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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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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5年8月6日   │6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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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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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5年8月6日   │32,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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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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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5年8月6日   │16,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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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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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5年8月6日   │3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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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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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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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5年8月6日   │1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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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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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5年8月6日   │24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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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5年8月6日   │35,000,000元│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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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5年8月6日   │2,9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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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5年8月6日   │406,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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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5年8月6日   │6,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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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5年8月6日   │50,264,000元│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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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5年8月6日   │22,167,000元│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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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5年8月6日   │1,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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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5年8月6日   │5,4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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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5年8月19日  │36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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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105年8月19日  │2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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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5年8月26日  │208,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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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5年12月30日 │12,300,000元│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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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6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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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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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81月6日  │48,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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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8月26日 │1,08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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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無法辨識      │1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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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無法辨識      │1,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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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法辨識      │2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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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無法辨識      │2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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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無法辨識      │3,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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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無法辨識      │4,9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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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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