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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葉添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柯濬源非蔡慶豐)。
二、相對人葉添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大東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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