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金絢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 貴公司聲請狀無附表)。
二、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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