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張維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誌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繳交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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