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林俊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士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23301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該張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黃士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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