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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詹東銘
周忠陞
張忠倖
李清興
李謀漢
吳筵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271,133 元,嗣於民國106 年4 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280,801 元(計算式:227,861元+225,847 元+222,689 元+235,979 元+125,250 元+243,175 元=1,280,80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0,8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3,672元,應再補繳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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