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審訴,151,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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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黃柏承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被 告 柳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15,424 元,嗣於民國106 年3月8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739,42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39,4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7,928元,應再補繳19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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