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131,201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晴玫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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