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260,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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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玄光聖堂
法定代理人 周壽瑞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趙敏君律師
被 告 王淑惠
王李佩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000 地號,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51,405元【計算式:(19,278.72 ㎡×4,200元/ ㎡×2/3 )+(1,068.94㎡×6,500 元/ ㎡×714/1070)+(509.19㎡×6,500 元/ ㎡×326/490 )+(330.6 ㎡×6,500元/ ㎡×220/330 )=62,251,4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8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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