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賴翊綺
原告與被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