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66,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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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龔雪平
被 告 黃庭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依原告變更後之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414 建號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73,300 元(計算式:75.5㎡×27,800元/ ㎡+建物現值374,400 元=2,473,3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3,300 元(計算式:2,473,300 元+10,000元=2,48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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