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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吳章淑媛
被上訴人 堅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瑞興
被上訴人 詹子毅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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