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重訴,129,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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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王宗義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原 告 王林定
王 馬
王清全
王清標
郭王鴛
王玉芬
王宗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被 告 王黃錦珠
王清南
王仲明
王永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金芸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六年度重家上字第八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為被繼承人王建發之孫,王建發生前因罹患老年癡呆症,處於無識別事理能力之狀態,是以⑴被告王黃錦珠、王永生於民國91年11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自王建發處分別取得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各2分之1之所有權,及被告王黃錦珠、王仲明分別取得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各4分之1之所有權,均屬無效;

⑵及訴外人統一安聯人壽保險公司之「統一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頻萬能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指定受益人為被告王清南、王黃錦珠,亦屬無效,被告王清南、王黃錦珠應返還保險金新台幣1,451,509元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王建發生前是否處於無識別事理能力之狀態」,及「上開保險金是否為王建發之遺產」,此二事項均列為另案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爭點,有該案10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1份可考(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攸關原告於本件得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上開保險金,而該案現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8號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於前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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