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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雅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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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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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年度 股別 號碼 檢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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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530381 6 │股票 │1 │63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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