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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童德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2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2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5 年10月4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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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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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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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618720 0 │股票 │1 │1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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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673334 0 │股票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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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33320 5 │股票 │1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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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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