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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邦基即陳董素月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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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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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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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86-ND-007589-3 │股票 │1 │1000 │ │
│01│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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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86-NX-009778-9 │股票 │1 │600 │ │
│02│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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