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武男
代 理 人 潘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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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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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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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正汽車股份│竹台螺絲│合作金庫商│705002963 │50,000元 │105年10月17日 │YX0161478 │ │
│ │有限公司連武│工業有限│業銀行左營│ │ │ │ │ │
│ │男 │公司 │分行 │ │ │ │ │ │
├──┼──────┼────┼─────┼──────┼────────┼───────┼──────┼───┤
│002 │上正汽車股份│胡潔綾 │合作金庫商│705002963 │50,000元 │105年10月17日 │YX0161480 │ │
│ │有限公司連武│ │業銀行左營│ │ │ │ │ │
│ │男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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