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635,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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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珍兒(原名:陳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珍兒(原名:陳素貞)於91年05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92,19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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