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756,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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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文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壹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整,逾期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整,逾期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整,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莊文邦於102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7 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62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1,171元整、已到期利息452 元整及違約金1,0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1,171元整自107 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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