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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70號
債 權 人 周鈺展
債 務 人 陳雨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205條亦有明定。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聲明書第1條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整,…自借款日起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每月利息費用20,000元整,相當於年息24﹪,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㈡所示之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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