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774,2018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雅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及原分期付款申請約定書之完整原本。

二、債務人謝雅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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