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775,2018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7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潘小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