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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溫容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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