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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1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佳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林佳蓉之證明文件。
二、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有無錯誤( 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所載之剩餘總額與聲請金額不符) 。
三、債務人林佳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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