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862,2018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債 權 人 謝佳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尹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6年2月9日。

如係106年2月9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三、債務人尤尹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