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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守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3%計息,逾期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並請分段載明請求利息、違約金之利率及期間。
如:┌──────────────────────────────┐│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107年06月13日起至 │2.9447﹪│107年07月13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107年12月12日止 │ │107年12月12日止 │2.9447﹪ │├─────────┼────┼─────────┼─────┤│107年12月13日起至 │5.677﹪ │107年12月13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 │ │108年01月12日止 │2.9447﹪ ││ │ ├─────────┼─────┤│ │ │108年01月13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 │清償日止 │5.677﹪ │└─────────┴────┴─────────┴─────┘
三、債務人薛守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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