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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8號
債 權 人 黃博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垂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漏載?依台端聲請狀原因及事實所載,尚有195,000元未受償,於請求標的中僅列載請求利息及程序費用,如有漏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年息以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
三、債務人黎垂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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